开展景区建筑物清理整治试点工作。
将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审批难建设难运营难等突出问题。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办法》规定,禁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交通运输部专门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10月起禁止排污,彻底拧紧向长江排放污水的龙头。《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月起将正式实施,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10月起禁止排污,彻底拧紧向内河排放污水的龙头,为了减少污染,将大力推广船舶靠岸后的岸电使用。长江干线化学品洗舱站趸船或主体工程均已开工建设,稳步推进。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建设方面,今年以来,沿江省市共建成接收设施12608个,11个省市已实现全覆盖,绝大多数港口已落实船舶垃圾免费接收政策。
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沿线城市不断进行港口码头整治、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治理。在岸电使用方面,沿江省市具备受电设施船舶已达1.2万余艘,沿江省市港口2020年累计使用岸电约11万次、109万小时、2456万度,其中7月使用岸电约2.2万次、22.8万小时、614万度,用电量环比增长60.3%。虽然,地方政府联合防治中有时也采取了行政协议、区域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规制工具,但目前这些工具运用依然依赖于中央政府等规制主体的推动,而且其激励作用十分有限,无法达到与命令控制法律规制互动与合作的效果。
一、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法律规制现状与困境当前,我国认为依靠中央政府的命令控制能有效实现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的联合防治,因此,主要采取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模式。我国应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初始分配机制。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按一定比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待生态环境状况改善后再行下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提出:努力建立健全税收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具体就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体制、行动计划、总量控制、严格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区域联合执法等进行了规定。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从大气污染统一治理目标出发,采取行政强制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参与区域联合防治,不仅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合理补偿,而且难以兼顾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承受能力的差异性。
支付能力评估法,其中又有条件估值法和支付能力法[10]。5、区域生态补偿所谓区域生态补偿,就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如省内、市内、县内、乡(镇)内的划分,遵循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进行生态补偿[8]。差异性财政调控工具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构建:一是差异性国债。首先,由于地方政府非合作博弈、规制者有限理性、信息约束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政府等规制者往往难以做出科学决策,因而难以保障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首先,应厘清区域治理和行政属地治理体制职权分工。收益评估法,其中又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和市场价值法。我国应在辩证分析激励性法律规制和命令控制法律规制两者关系与协作路径及实现方式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两者功能互补和良性互动的法律制度,以提升激励性法律规制构建的科学性。3、提升整体效益激励性法律规制促进政府与市场合作,有利于合理利用两者比较优势,促进地方政府联合防治。
激励性法律规制既有激发地方政府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内在动力的功能,也存在约束与实施性不强、运行复杂等缺陷。在缺乏充分激励和合作预期的情况下,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地方政府来说属于非理性选择。
依靠政府权威推进地方政府联合防治存在明显的被动性、应急性、运动性问题,常因地方政府动力不足、防治成本过高等原因而难以持续。随着地方政府联合防治实践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以管制性规范为主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立法。
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不仅能降低大气污染管控成本,而且有利于有效补偿地方政府的信息租金,强化地方政府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激励,提升区域联合治理成效。我国应按照区域统一监测要求对参与排污交易企业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将监测设备一并连人国家监测平台。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构建激励性法律规制是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优势,提升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效果的可行之路。针对其他行政区域有明显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气污染行为,以及区域整体性大气污染的防治事务,贝IJ坚持区域治理,由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机构负责治理。信息悖论困境必然影响到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规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区域行政协议法治化区域行政协议是地方政府为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目标而通过协商签订的合作协议。1、法律规制现状1)以管制性规范为规制基础。
1、激励性与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关系的调适激励性法律规制需要通过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机制来分配利益,也需要强化政府监管,构建与运行较为复杂。但是,我国还没有对区域行政协议性质、效力及争议解决等进行法律规范,导致其尚处于非法运行状态。
2006年10月,北京与河北签署《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明确由北京市从2006年开始每年划拨2000万元作为生态补偿基金,直接发放到张家口、承德地区用于稻改旱项目[9]。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联合防治法律规制主要采取行政强制规制工具。
规定从区域整体、区域污染物总量、地方大气污染治理绩效、区域大气污染形成历史等来对排污权进行初始分配,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促进区域公平。而在持续性非合作博弈下,最初参与区域大气联合防治的地方政府也会选择退出,从而回到放任区域大气污染的状态。从相关文献来看,目前生态补偿支付标准确定方法主要有三大类:成本评估法,其中又有机会成本法和保护成本法。最后,构建常态化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构、法律规制工具评估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为两者协作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四是畅通区域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地方政府参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情况,实施有利于增强其所在地金融机构货币供应能力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等货币调控政策,提高其货币供应水平,从而优化其所在地的企业、个人的金融支持能力。
针对其他行政区域没有明显影响的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坚持行政属地治理。区域生态补偿方式应以强化补偿的市场化和激励作用为重点,优化生态补偿方式。
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有间接激励的作用,是克服激励性律规制缺陷的重要工具。规范区域行政协议订立的动议、磋商、公众参与、公示、执行等程序机制。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彰显激励性法律机制的促进信息均衡、平衡利益、激励内生动力等优势。正如李挚萍教授所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命令一控制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其背后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如这些措施往往被认为是应急性而非长远的措施,缺乏灵活性,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成本可见,单纯依赖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难以有效促进地方政府联合防治。目前,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存在动力不足,持续性差、效果欠佳等问题。区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包括生态补偿支付主体和生态补偿对象。
区别于命令控制法律规制干扰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特性,激励性法律机制特别注重以政府之力激发市场自身潜能,以此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又不至于造成市场过于依赖政府,从而出现规制后失灵的后果[3]。此外,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还存在委托代理成本高,权力腐败等问题,也影响到其规制效益。
大气污染治理不可分割性、跨区域性与行政属地管理模式矛盾,是造成大气污染防治效果不理想的关键性原因。行政属地治理体制是行政区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3、差别性金融支持根据地方政府参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情况而实施差别性金融支持,不仅能起到激励作用,而且有利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保障地方政府获得差异性金融收益,合理补偿地方政府参与联合防治的信息租金,激发其参与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内在动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型金融机制建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命令控制性法律规制难以激发地方政府联合防治的内生动力。